14妺妺让我破了她的处_人妻忍着娇喘被中进中出视频_少妇私密会所按摩到高潮呻吟_泷泽萝拉无码

24小時全國免費熱線 400 183 0060
首頁 » 億誠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資訊中心 » 新聞中心 » 行業動態» 水利部印發《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定》

水利部印發《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定》

文章(zhang)出處:責任編輯:
掃一掃!水利部印發《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定》掃一掃!
人氣:-發表時間:2023-05-30 11:53【

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定


第一章 總則


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造價管理,規范工程造價行為,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展,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《政府投資條例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

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(cheng)造價,是指水利工程(cheng)建(jian)設(she)項目從項目建(jian)議書到竣工驗收階(jie)段發(fa)生的全部建(jian)設(she)費用。

全部或(huo)者部分使用國(guo)有資金投資或(huo)者國(guo)家(jia)融資的水利工(gong)程造價管理活動,應(ying)當(dang)遵守本規定(ding)。

第三條(tiao) 水(shui)利(li)工(gong)程(cheng)造價(jia)管(guan)理應當遵(zun)循依(yi)規編制、合理確(que)定、科學管(guan)理、有效(xiao)控制的原(yuan)則,確(que)保水(shui)利(li)工(gong)程(cheng)質量安全,有利(li)于提高投資效(xiao)益(yi)。

四條 水利部(bu)負責全國水利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。

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(以下簡(jian)稱流域管理機構)依照水利部授(shou)權(quan),負責所管轄(xia)范圍內水利工程造價的監督(du)管理。

縣級以(yi)上地(di)方(fang)人民(min)政(zheng)府水行(xing)政(zheng)主管部門(men)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(xing)政(zheng)區域(yu)水利工程造價(jia)的監督(du)管理。

第五條 水利(li)工程造價管理(li)相關單位應當(dang)積(ji)極應用信(xin)息技術,提高水利(li)工程造價管理(li)水平和效率(lv)。

第二章 計價依據


第六(liu)條 水利工(gong)程造價計(ji)價依據(ju),是指編(bian)制(zhi)各階(jie)段水利工(gong)程造價文(wen)件所(suo)依據(ju)的(de)編(bian)制(zhi)規定(ding)、定(ding)額、價格(ge)信息以及其(qi)他相關計(ji)價文(wen)件和(he)標準。

第七條 水(shui)利工程造價計(ji)價依據應當符合(he)有關政策(ce)、技術標準。

水利(li)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應(ying)當進行動態管理,與經(jing)濟社會發展和(he)工程技術(shu)水平(ping)相(xiang)適應(ying),確保經(jing)濟合理,促進水利(li)工程建設領域科學(xue)技術(shu)成(cheng)果的推廣和(he)應(ying)用。

第(di)八條 水(shui)(shui)利部負責制定水(shui)(shui)利工(gong)程行業(ye)造價編制規定。

省級人(ren)民政(zheng)府水(shui)行政(zheng)主管(guan)部門依(yi)據水(shui)利(li)工程行業造價(jia)(jia)編制規定,可(ke)以(yi)結合實(shi)際情況制定水(shui)利(li)工程地(di)方造價(jia)(jia)編制規定,并報水(shui)利(li)部備案(an)。

第九條(tiao) 水利(li)部負(fu)責制(zhi)定水利(li)工程行業定額。

流域管理(li)機構和省級人民政(zheng)(zheng)府水行政(zheng)(zheng)主(zhu)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制定(ding)補充定(ding)額,并報水利(li)部備案。

第十條 省級人(ren)民政府(fu)水(shui)行(xing)政主管(guan)(guan)部門應當加強水(shui)利工(gong)程(cheng)造價(jia)信(xin)息管(guan)(guan)理,推動水(shui)利工(gong)程(cheng)造價(jia)數據采集(ji)、價(jia)格(ge)信(xin)息發布。

第十一條 計(ji)價(jia)依(yi)據編制工作可以通過購買技術(shu)服務等方式,發(fa)揮企(qi)事業單(dan)位(wei)、科研機構(gou)和社團組織的專(zhuan)業技術(shu)支撐(cheng)作用。

第(di)十二(er)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(ren)、勘察設計(ji)、施工、監理、造價咨(zi)詢等單(dan)位(wei)應當加強(qiang)基礎資料收集,配(pei)合做好計(ji)價依(yi)據編制工作。

第十三條(tiao) 水(shui)(shui)利(li)工程施工企(qi)業(ye)應當逐步建立企(qi)業(ye)成本數(shu)據庫,編(bian)制能反映自身技術及管理(li)水(shui)(shui)平的企(qi)業(ye)定額(e),用于企(qi)業(ye)投標報價和成本管理(li)等。


第三章 造價的確定與控制


第十四條 水利工程應當按照基(ji)本(ben)建設程序分階段實(shi)施(shi)造價管理,注重技術經濟比(bi)選,合理確(que)定(ding)各階段工程造價,實(shi)現(xian)全(quan)過程造價控(kong)制。

第十五(wu)條 水(shui)利工程(cheng)項目建(jian)議(yi)書階段(duan),應當依據《水(shui)利水(shui)電工程(cheng)項目建(jian)議(yi)書編制規(gui)程(cheng)》、造價(jia)編制規(gui)定(ding)、概(gai)算定(ding)額、價(jia)格信息及其他有(you)關規(gui)定(ding)編制投(tou)資估算。

第十六條 水(shui)利工程可行(xing)性研究(jiu)報告階段,應當依(yi)據 《水(shui)利水(shui)電工程可行(xing)性研究(jiu)報告編制規程》、造價(jia)編制規定、概算(suan)定額、價(jia)格信息及其他有關規定編制投資估算(suan)。

可行性(xing)研究報告(gao)投資估算按照經批準的項(xiang)目建議書(shu)投資估算控制。

第十七(qi)條 水利工程初(chu)步設(she)(she)計階段,應(ying)當依據《水利水電(dian)工程初(chu)步設(she)(she)計報告編(bian)制規程》、造價編(bian)制規定(ding)、概算(suan)定(ding)額、價格信(xin)息(xi)及其他(ta)有關規定(ding)編(bian)制設(she)(she)計概算(suan)。

設計(ji)(ji)(ji)概算應當按照經批(pi)準的可(ke)行(xing)性(xing)(xing)研(yan)究(jiu)報告(gao)(gao)(gao)投(tou)資估算控(kong)制。初步設計(ji)(ji)(ji)提(ti)出的設計(ji)(ji)(ji)概算超過(guo)經批(pi)準的可(ke)行(xing)性(xing)(xing)研(yan)究(jiu)報告(gao)(gao)(gao)投(tou)資估算10%的,項目主管部(bu)門(men)應當向可(ke)行(xing)性(xing)(xing)研(yan)究(jiu)報告(gao)(gao)(gao)審批(pi)部(bu)門(men)報告(gao)(gao)(gao),并按審批(pi)部(bu)門(men)要求重新報送(song)可(ke)行(xing)性(xing)(xing)研(yan)究(jiu)報告(gao)(gao)(gao)。

第十八(ba)條(tiao) 水利工程招(zhao)標(biao)設有最(zui)高(gao)(gao)投標(biao)限價(jia)或標(biao)底的,最(zui)高(gao)(gao)投標(biao)限價(jia)或標(biao)底應當依據(ju)相關法規確定(ding)。

招標(biao)人(ren)(ren)不(bu)得迫使投(tou)標(biao)人(ren)(ren)以(yi)低于成本的(de)報價(jia)競標(biao)。投(tou)標(biao)人(ren)(ren)不(bu)得以(yi)低于成本的(de)報價(jia)競標(biao)。

第十九(jiu)條(tiao) 水利工程(cheng)發(fa)包(bao)方和承包(bao)方應(ying)當(dang)在合同(tong)中(zhong)明(ming)確約定合同(tong)價款(kuan)及支付(fu)方式,并合理約定計價的風險(xian)內(nei)容及其范(fan)圍(wei)。實(shi)行招標(biao)(biao)投標(biao)(biao)的水利工程(cheng),合同(tong)價款(kuan)等(deng)主要條(tiao)款(kuan)應(ying)當(dang)與(yu)招標(biao)(biao)文(wen)(wen)件和中(zhong)標(biao)(biao)人的投標(biao)(biao)文(wen)(wen)件的內(nei)容一致。

第二十條(tiao) 在工程建(jian)設實施中(zhong),發(fa)包方(fang)和承包方(fang)應(ying)當(dang)按照合(he)同約(yue)定(ding)辦理(li)工程價款結算。合(he)同未作約(yue)定(ding)或約(yue)定(ding)不明的,承包方(fang)和發(fa)包方(fang)應(ying)當(dang)依據(ju)相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技術標準(zhun)、計價依據(ju)等協商確(que)定(ding)結算原則(ze)。

第二十一(yi)條 合(he)同(tong)工(gong)程(cheng)完工(gong)后,發(fa)包(bao)方和承包(bao)方應當根據(ju)合(he)同(tong)約定的(de)計價和調價方法、確認的(de)工(gong)程(cheng)量、變(bian)更及(ji)索(suo)賠事項處理結果(guo)等,進行完工(gong)結算(suan)。

第(di)二(er)十(shi)二(er)條 設計概算中計列的(de)預備費由項目法人在造價編制規定(ding)允許(xu)范圍(wei)內使用。

預備費的使用由項(xiang)目(mu)法人申請(qing),報項(xiang)目(mu)主管部門(men)審批。

第二十(shi)三條(tiao) 水利(li)工程建設投資原(yuan)則上不得超過經批準(zhun)或者核定的設計概算(suan)。

由于建設(she)期國家政策(ce)調整、價格上漲、地質條(tiao)件及工(gong)程設(she)計(ji)發(fa)生重大變(bian)化等原因確需增加設(she)計(ji)概算的,項目(mu)法人(ren)應(ying)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,組織編制修改概算,按(an)照規(gui)定(ding)(ding)程序上報(bao)(bao)原初步設(she)計(ji)審(shen)批(pi)部門批(pi)準,或者(zhe)經原初步設(she)計(ji)審(shen)批(pi)部門審(shen)核后報(bao)(bao)概算核定(ding)(ding)部門核定(ding)(ding)。

第(di)二十四(si)條 鼓(gu)勵具(ju)備條件(jian)的(de)水利(li)工程推行(xing)“靜態(tai)控制、動態(tai)管理(li)”的(de)工程造(zao)價管理(li)模式(shi)。

第二十五條 水利(li)工(gong)程建(jian)設(she)完成后(hou),項目法(fa)人應當依據(ju)經批準的設(she)計(ji)概(gai)算(suan)和有關規定編制竣工(gong)財(cai)務(wu)決(jue)算(suan)。

第二十(shi)六條 鼓(gu)勵推行水(shui)利工程全(quan)(quan)過程造價(jia)咨詢(xun)服務,充分發揮咨詢(xun)、設計等(deng)專(zhuan)業機(ji)構和水(shui)利造價(jia)工程師(shi)的(de)作用(yong),實現水(shui)利工程造價(jia)的(de)合理確(que)定(ding)與全(quan)(quan)過程控制。



第四章 造價管理責任


第二十(shi)七條(tiao) 項(xiang)目法人對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履行以下職(zhi)責:

(一)貫徹執行水利工程造(zao)價管理的法律、法規(gui)(gui)、規(gui)(gui)章、規(gui)(gui)范性文件、技(ji)術標準及(ji)計(ji)價依(yi)據(ju);

(二)建立造價(jia)管(guan)理(li)制(zhi)度,明確水利工程(cheng)造價(jia)人員,加強造價(jia)管(guan)理(li),實現投(tou)資控制(zhi)目標;

(三)按(an)照(zhao)規定組織(zhi)編制、報審(shen)、審(shen)批或報備有關造價文件;

(四)按(an)照水行(xing)政(zheng)主管部(bu)門要求報送有(you)關(guan)造價數(shu)據(ju);

(五(wu))依據本(ben)規定應當履行(xing)的其他(ta)職責。

第二十八條 勘(kan)察設(she)(she)計(ji)單位應當(dang)做(zuo)好(hao)設(she)(she)計(ji)方案(an)的技(ji)術經濟(ji)比選,依(yi)據項目建議書、可(ke)行性研究報告、初步設(she)(she)計(ji)等(deng)階(jie)段編制規程、設(she)(she)計(ji)變更相關規定、計(ji)價依(yi)據等(deng)編制造價文件,并對其(qi)編制的造價文件負責。

第二十九(jiu)條 施工(gong)(gong)單位應(ying)當按照合同約(yue)定,根據工(gong)(gong)程(cheng)建(jian)設進度,編制工(gong)(gong)程(cheng)計量(liang)與支付、變更(geng)費(fei)用、價格調整、完(wan)工(gong)(gong)結算等造(zao)(zao)價文件,并對其編制的(de)造(zao)(zao)價文件負責。

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應(ying)當(dang)按照合同約定,審核工程計量(liang)與支(zhi)付(fu)、變(bian)更費用、價(jia)格(ge)調整、完(wan)工結算等(deng)造(zao)價(jia)文件,并對其簽認的造(zao)價(jia)文件負責。

第(di)三十一條 采用工程(cheng)總(zong)承包等工程(cheng)建設組織(zhi)模(mo)式的水利工程(cheng),相(xiang)關單位應當按(an)照合同(tong)約定承擔相(xiang)應造價管理(li)責任。

第三十二條 造(zao)(zao)價咨(zi)詢單位及其他從事水利工程造(zao)(zao)價咨(zi)詢業(ye)務的(de)專(zhuan)業(ye)機構應當依據(ju)相關法(fa)律、法(fa)規、技術標準、計(ji)價依據(ju)、合同(tong)文件等(deng)開展造(zao)(zao)價文件的(de)編制、審(shen)核等(deng)咨(zi)詢業(ye)務,并對其咨(zi)詢成果負責。

第三十(shi)三條 水利工程造價從業(ye)人(ren)員應(ying)當(dang)具備相應(ying)的專業(ye)技術技能,遵紀守法、誠信執(zhi)業(ye),并對其(qi)承(cheng)擔的造價業(ye)務負責。

水(shui)利(li)(li)造價(jia)工程(cheng)師應(ying)當(dang)按照(zhao)相(xiang)關(guan)規(gui)定注(zhu)冊、執業并接受繼續教育。水(shui)利(li)(li)工程(cheng)造價(jia)文件(jian)應(ying)當(dang)由(you)水(shui)利(li)(li)造價(jia)工程(cheng)師按照(zhao)規(gui)定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(zhang)。


第五章 監督檢查


第(di)三十四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(ren)民政(zheng)府水行政(zheng)主(zhu)管部門(men)、流域管理(li)機(ji)構在管轄范圍內負責(ze)對水利工(gong)程造價實施監督檢查。

第三十五條 水利工程造價監督檢查(cha)的(de)主要內容包(bao)括:

(一)貫徹執行(xing)水利(li)工程(cheng)造價(jia)(jia)管理相關的法律、法規(gui)、規(gui)章(zhang)、規(gui)范性(xing)文件、技術標準和計價(jia)(jia)依據情(qing)況;

(二)造價(jia)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,造價(jia)人員明(ming)確情況;

(三)有關造(zao)價文件編制、報審、審批(pi)或報備情況;

(四)工程建設資(zi)金(jin)使用情況;

(五)水利造價工程師按照相關(guan)規定(ding)注冊(ce)、執業和接受繼續教育(yu)情(qing)況;

(六)其他相關事項。

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(yi)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(guan)部門、流域管(guan)理機構履行監(jian)督檢查職責時,依法有權采(cai)取(qu)下(xia)列措施:

(一)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(ti)供相(xiang)關文件和(he)資(zi)料,并作出說明;

(二(er))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,責令(ling)改(gai)正。

第(di)三十(shi)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(min)政府水行政主(zhu)管部門、流域管理機構可以采取購買技術服(fu)務的(de)方(fang)式(shi)對水利工程(cheng)造價(jia)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(zhi)撐。

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(wei)和個人有(you)權對水(shui)利(li)工程造(zao)價(jia)活動中(zhong)的違法、違規(gui)行為進行舉報和控(kong)告。

第三十九條 縣(xian)級以上人民政府水(shui)行政主管部門、流(liu)域(yu)管理機構應(ying)當加(jia)強信用(yong)監管,對(dui)水(shui)利工程造價相關單位和人員實施(shi)守信激勵(li)和失(shi)信懲戒。

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水利工程造價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、流域管理機構進行調查處理;涉嫌違法犯罪的,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。


第六章 附則


第四十條 水(shui)利工(gong)(gong)程建設涉及的公(gong)路、鐵路、電力、水(shui)運、房屋、市政等(deng)專業(ye)工(gong)(gong)程建設項目(mu)的造價管理,另有相關(guan)規定(ding)的,從其規定(ding)。

水利(li)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(yi)民安置(zhi)專(zhuan)項的造價管理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
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(xing)。

相關資訊

6655